牙拔除术的适应证是相对的。随着口腔医学的发展,很多过去属于拔牙适应证的病牙,可以经过治疗而恢复功能,因而拨牙的适应证也随之变化。
哪些牙需要拔除:
(1)龋病,严重而广泛的龋坏而不能修复的患牙可拔除。但如牙根及根周情况良好,可保留牙根,经根管治疗后可做桩冠修复或覆盖义齿,不必拔除。
(2)根尖周病,根尖周围病变已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或牙再植术等方法保留的根周炎病变者。
(3)牙周病,因条件所限不能治疗的晚期牙周病,牙周骨组织已大部被破坏,牙极为松动者。
(4)牙外伤,因外伤折裂至下或同时有根折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保存者。隐裂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应尽量保留。
(5)牙髓内吸收,如髓腔壁吸收过多,甚至穿通时,患牙易发生病理性折断,应当拔除。
(6)移位牙或错位牙,如影响功能及美观,引起疾病或创伤等,而又不能用纠畸方法矫正者均应拔除。
(7)埋伏牙,埋伏牙如引起邻近牙疼痛和压迫吸收时,在邻牙可以保留的情况下应予以拔除。如邻牙应予以拔除,则埋伏牙可考虑用助萌、移植等方法以替代被拔除的邻牙。
(8)阻生牙,常发生冠周炎,或引起邻牙牙根吸收或破坏时应拔除。
(9)多生牙或额外牙,多生牙或额外牙使邻牙迟萌、牙根吸收或错位萌出,或导致牙列拥挤,或影响面容美观者均应拔除
(10)融合牙及双生牙,发生于乳牙列的融合牙及双生牙,如延缓牙根的生理吸收,阻碍其继承恒牙的萌出时应拔除
(11)治疗需要,因纠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的需要应拔除的牙;放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良性肿瘤或囊肿波及的牙,因不能保留或因治疗需要而应拔除者。
(12)滞留乳牙,滞留乳牙应当拔除。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下方无恒牙或恒牙阻生时,如乳牙无松动且有功能,则不必拔除。
另外,对疑为引起某些疾病的病灶牙也应拔除。引起某些局部疾病,如颌骨骨髓炎、上颌窦炎等的病灶牙,应在急性炎症得到控制后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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